理解权力和权利的边界,不是政治立场,而是公民能力。
作者:王立
昨天,有位读者发来一张她在列治文街边随手拍到的竞选团队的照片。照片中几位正在寻求连任的市议员恰好是这次针对刘毅事件提出动议、参与发言的议员。读者问我:“他们几位是一个竞选团队的,这样处理这件事情,会不会存在利益冲突?” 我诚实地回答:“我不知道,但我也想知道。” 我认为,这不是一个可以凭个人印象回答的问题,而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来判断。

根据BC省地方政府法律,相关议员首先应根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要求判断是否需要申报和回避;如果最终形成法律争议,则应由法院依法作出判断。加拿大的公共治理建立在法治原则(rule of law)之上。在加拿大,当公共权力是否越界、行政决定是否合法存在着争议时,最终的裁判者不是媒体,不是网络舆论,也不是个人,而是法院。
在加拿大行政法中,程序公平和自然正义是约束行政权力的重要原则。其中,audi alteram partem 所体现的是“听取另一方意见”的基本理念:当公共机构作出对特定个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并依法负有程序公平义务的决定时,应根据具体情形给予当事人适当的知情和陈述意见(Right to be Heard)的机会。另一项重要原则 nemo judex in causa sua,强调决定者不应在存在利益冲突或偏见的情况下充当裁判者。
这些原则不仅存在于普通法之中,也体现在地方政府相关法律对于市议会权限和程序的要求之中。《Local Government Act》第622条明确将市议会的命令或决议(order or resolution)纳入“municipal instrument”的范围;第623条则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和期限的情况下,市内选民或与有关决议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向卑诗省最高法院申请撤销该 municipal instrument,法院可因违法(illegality)撤销其全部或部分内容。
刘毅事件持续受到关注,也促使不少市民开始了解加拿大地方政府的法律制度。因此,当有人劝我们这些刘毅事件的“吃瓜群众”,说现在市选在即、大局为重、不要再讨论这件事情时,我的回复是:正因为市选即将到来,现在反而是一个认真讨论这些问题的合适时机。
许多人关注刘毅事件,其实关注的并不仅仅是事件本身,而是市政决策过程中涉及的一系列制度问题。——如果事实确如目前公开资料所显示,那么,在作出针对一位可识别居民的正式谴责、要求道歉以及涉及外部机构的决定之前,市议会依法应当履行哪些程序?是否需要事先通知并给予回应机会?参与该项决议的议员们是否依法履行了利益冲突申报义务,并根据法律要求判断是否需要回避?地方政府依法应承担什么职责?市议会行使公权力的边界又在哪里?
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本届市议会,也关系到所有正在参选的候选人——无论是寻求连任的现任议员,还是从未当选过的候选人。市民对某项公共决定提出疑问或表达不满时,现任市议员和候选人们均不应回避讨论,而是认真倾听、充分说明,如此才能不断完善现有制度。
竞选不仅是提出政见和争取选票,更是一个学习和反思公共治理的过程。如何依法履职、如何遵守程序公平、如何在法定权限内行使权力、如何回应市民的质疑和关切,这些都应当成为这次选举值得认真讨论的话题。民主制度的生命力,正是在一次次公开、理性和建设性的讨论中不断增强。维护个人权利与关心公共利益,并非对立。恰恰相反,一个真正健康的民主社会,正是建立在每一位居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尊重、每一项公共权力都受到制度约束、每一次公共决策都能够接受公众监督的基础之上。
民主社会不仅需要积极投票的公民,也需要愿意了解制度、理解规则、监督公权力并尊重他人权利的公民。对于许多第一代移民而言,来到加拿大,不仅要开始新生活,也要学习一套新的法律制度和公共治理体系。过去熟悉的经验,并不一定完全适用于新的社会环境。因此,我们更需要主动学习加拿大的法律和制度,了解政府依法可以做什么,也了解自己依法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责任。
如果不了解自己的权利边界,就可能无意中侵犯他人的权利;同样,当自己的权利受到影响时,也可能不知道如何依法维护。无论人们对刘毅事件本身持何种观点,我相信,对公权力边界、程序公平以及法治原则进行公开讨论,本身就是民主社会应有的一部分。
8月23日列治文市政府前公开讨论暨开放麦

针对刘毅事件及相关市政动议,我们将于 8月23日(星期日)下午2:00–4:00,在 Richmond City Hall(列治文市政府)前广场 举行一场开放、理性的公众讨论。
共同思考、理性分析:在一个民主社会,如何理解公权力的边界?又如何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