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2日举行的列治文市长候选人辩论会上,现场观众 Steven Qian 就刘毅事件向候选人提问:
“要求刘毅因鼓励华裔居民投票而公开道歉,究竟是一种正当的问责(accountability),还是一种试图对整个社区进行政治施压(political intimidation)?”
四位候选人的回答各不相同,也从不同角度揭示了这起事件真正值得讨论的问题。
第一个回答的是Kash Heed。 他认为,这件事就是 accountability(问责),因此他支持当时市议会的动议。
接下来回答的是 Alexa Loo。她没有否认市议会可以讨论这件事,也没有否认如果有人发表了不当言论,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她提出的重点是:程序。
她认为,这样的重要动议,本应先提交 Notice of Motion(动议通知),让市议员有足够时间了解事实、思考问题,也让社区居民有机会了解情况、表达意见,然后再作出决定。
Loo的回答赢得掌声。这不仅是对议员负责,也是对公众负责,更体现了程序公平(procedural fairness)。——这也正是民众就此事件最关心的要素。
笔者认为,许多替刘毅打抱不平的人们并不否定那张AI图片有错误,也不否认如果表达方式存在问题,就应该认真面对、也可以接受公众批评甚至适当问责。真正引发广泛争议的是市议会在形成正式决议时是否遵循了应有的程序。
问责本身,并非没有边界。就刘毅事件而言,如果市议会认为某位居民涉嫌发表歧视性言论,是否应当事先通知当事人?是否应给予回应机会?是否应让市议员充分了解全部事实,而不仅仅依据现场临时提出的材料作出决定?这些,都值得讨论。
BC省法律本身也为公众提供了这样的监督机制。根据《Judicial Review Procedure Act》(《司法审查程序法》),任何受到行政决定影响的人,都可以向卑诗省最高法院申请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法院通常不会重新判断事件本身的是非,而是审查:
• 决定是否合法;
• 是否具有法定权限(Jurisdiction);
• 是否遵守程序公平(Procedural Fairness);
• 是否存在法律错误或决定明显不合理(Reasonableness)。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Local Government Act》及《Community Charter》同样要求市议会依法行使权力、遵守自己的议事规则,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作出决定。如果正式决议涉嫌违法或超越权限,法律也允许法院进行审查。
加拿大行政法长期确立的普通法原则——Procedural Fairness(程序公平)和Natural Justice(自然正义)——更强调两个基本要求:
第一,Audi alteram partem(听取另一方意见)。当一个决定可能影响某个人时,应给予其知情和回应的机会,而不是只听取单方面的信息。
第二,Nemo judex in causa sua(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中充当裁判)。如果存在利益冲突或明显偏见,也可能影响决定的公正性。
这些原则,并不是为了保护某一个人,而是为了保护所有人。
第三位发言的候选人Sheldon Starrett 在回复Steven Qian的问题时,“爆料”另一件事。他说,自己曾因公开反对安全注射屋而收到 Kash Heed 发来的邮件,声称要对其采取法律行动。
倘若果真如此,那么,当公权力、政治人物或任何公众人物采取某种行动时,是否也应该用同样的标准去讨论:什么是正常的问责?什么又可能对公众表达意见造成阻力?
无独有偶,在另一次讨论安置住房的市议会中,当Steven Qian 发言时说到如果现任市议员不能倾听社区意见,选民将在10月17日通过投票作出选择时,主持会议的市长马保定打断了他的话,认为他这样说具有威胁性。
两相对比,公众不免又要思考,一个普通市民呼吁通过民主选举表达意见被判断为“威胁”,而一位民选官员向反对者发出涉及法律行动的邮件时,又应当如何评价?
民众观众这些问题、提出质疑,并不是针对任何个人,也不是为了制造对立,更不是预设答案,而是行使自己的基本权利。民主社会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允许公众不断提出问题、比较不同案例、学习法律原则,并通过公开讨论不断理解民主、法治与权力之间的关系。
言论自由有边界,任何人都不能以自由之名伤害他人;同样,公权力也有边界,任何公共权力的行使,都应受到法律、程序和公众监督的约束。
要求程序正义很重要。它关系的不只是刘毅一个人,而是今后每一位普通市民在面对公权力时,是否都能够获得公平、透明、依法的对待。
当公权力可以未经充分程序公开点名一位普通民众,每一位市民都可能成为下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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