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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一育儿嫂猛打躺着的宝宝

2022-12-13 |作者:以案普法 | 来源:微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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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心病狂!辽宁沈阳,一育儿嫂推着一岁半的宝宝进电梯后,眼见四下无人,突然掀开婴儿车的蓬盖,挥拳猛打躺着的宝宝,致使被打孩子身上出现多处淤青。据孩子的母亲表示,截止事发当时,已经雇佣了育儿嫂蔡某一年,所以现在担心这一年内,对方打了自己孩子多少次。
 
此外,蔡某已经在当地做了好多年的育儿嫂,很难想象有多少孩子惨遭其毒手,如果不是保安在监控室发现蔡某在电梯内虐打孩子,王女士可能还被蒙在鼓里。
 
目前,王女士已经报警,当地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此事,案件尚在进一步办理中。

@以案普法
 
这可真是令人发指!如果不是有监控视频,很难相信蔡某还要殴打孩子多少次,如果真的不喜欢这份工作,那么就自动远离,不要作出如此丧心病狂的事,将心比心,如果被打的是蔡某的孩子,蔡某应当作何感想?所以个人认为,对于蔡某,一定要严惩,绝对不能轻饶。
 
1、从视频中可以看出,蔡某下手非常的狠,连续多次重拳殴打孩子,所以其行为已经不单单是违法行为,而是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如果被打孩子的伤情鉴定达到了轻伤以上,则蔡某的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按照《刑法》规定,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蔡某利用职业身份实施犯罪,应当对其有禁业限制。
 
《刑法》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就本案而言,个人认为,蔡某的行为极其恶劣,法院在判决后,可以将情况通报到当地的育儿机构,避免蔡某再度作恶,伤害其他孩子。
 
3、育儿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蔡某作为育儿机构的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侵犯了孩子的健康权,所以育儿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蔡某是故意而为之,育儿机构在赔偿王女士后,可以在向蔡某追偿。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留言、评论、交流。#育儿嫂趁电梯内没人挥拳猛打婴儿# 头条热榜#律师来帮忙# #我与宪法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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