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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国内个人存取等值1万美元以上需登记来源和用途!

原创2022-01-31 |作者:郭星 | 来源:好房好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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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乐活网 综述】
北京时间2022年1月31日,这一天是除夕。但有一条消息不得不关注。

据新民网、红星新闻、澎湃新闻等媒体报道,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三部门联合印发《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金融机构的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行为。

图自微信图库

具体来说就是3月1日起,个人存取现金单笔超5万需登记资金来源或用途!金融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

这意味着今后大额现金的来源和去向都要明明白白,所有来历不明、去向不清的资金都要自求多福了。

《办法》第九条提出,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实物贵金属买卖、销售各类金融产品等一次性交易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指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向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销售各类金融产品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第十七条指出,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开立支付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以及向客户出售记名预付卡或者一次性出售不记名预付卡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通过签约或者绑卡等方式为不在本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客户提供支付交易处理且交易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或者30天内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一旦出现上述三种情况,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办法》同时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在与《办法》一同发布的《答记者问》中,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是为了完善反洗钱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中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

 

其实早在2019年12月,央行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10月1日起在浙江省和深圳市试点开展大额现金管理工作。试点开始后,各地对公账户管理金额起点均为50万元,对私账户管理金额起点分别为河北省10万元、浙江省30万元、深圳市20万元。在试点地,提取、存入起点金额之上的现金,就需要在办理业务时进行登记。大额现金管理的对象为商业银行柜面发生、起点金额之上、有现金实物交接的存取业务。

根据目前的起点金额标准,各试点地区大额现金存取业务笔数占总笔数均在1%左右。

对比之后可以发现,试点的时候私人办理现金业务监管起点根据地区不同分别是10万、20万、30万,但在试点后最终出台的《办法》直接把门槛全部提高到5万或1万美元等值外币。

其中的政策导向不言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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