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艾维托·罗内尔教授

尼姆罗德·瑞特曼

罗内尔
尽管罗内尔表示,她与瑞特曼之间的那些通信,完全是两个有着共同学术背景和情感的成年人之间的交流——一个男同性恋和一个女同性恋之间,“我们的交流在这三年里是相互的,我得到了他的回应和鼓励”,但是纽约大学经过长达11个月调查,确认罗内尔存在性骚扰行为,还是停止了她的教职。
在Me too运动蓬勃发展的美国,性骚扰、性侵犯行为已经入过街老鼠,一旦被揭发出来,会面临千夫所指,很少有人敢于为其辩护。但是,罗内尔事件出来后,舆论却出现不同的反应。
一批来自世界各地的学者和女权主义者,联名向纽约大学写信,为罗内尔教授辩护。

朱迪斯·巴特勒
著名哲学家齐泽克认为,针对罗内尔的那些指控和程序,实际上都是指向特定行为和言论方式的,而这种方式在学术界已经越来越没有生存空间了。

齐泽克
说实话,小编对于罗内尔这样一个知性、优雅的女教授,在邻近退休之际遭遇性骚扰指控,并且丢掉了教职,多少感到一点惋惜。瑞特曼对导师的不当行为没有当面拒绝,毕业两年后再一起算总账,也不太地道。但是,为罗内尔辩护的学者们,似乎也有点“爱屋及乌”的味道了。
首先,一个人无论成就多大,都不能用成就来抵消违法的代价。罗内尔教授的思想可能是敏锐的,成就可能是卓越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如果她被确认犯了性骚扰错误,就能免于惩罚。在一个法律成熟的国家,连总统犯了错,都要承受牢狱之灾,何况是一个教授?
再次,法律应该保护性别平等,但是不能为了保护女权,而对女性犯错者网开一面。如果法律今天能够照顾女性,明天就能照顾男性;如果明天能够照顾男性,后天就能照顾任何人。这样照顾下去,权利保护就成了摆设,对谁都没有好处。
小编觉得,如果有人觉得罗内尔教授冤枉,不应该围绕性别歧视做文章。问题的核心还是在于事实:罗内尔到底性骚扰了瑞特曼没有?或者说,罗内尔对瑞特曼的所作所为,到底符合美国法律规定的性骚扰不?
再扯远一点,我们还可以思考,美国法律对性骚扰的规定是否冤枉了罗内尔教授这样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