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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加国农业审裁处提出申诉冀重新审视罚款决定的华汉,在申诉书提呈了两项理据。他认为联邦公共安全部基于片面事实维持罚款决定,他指事件是在2012年圣诞日发生,但公安部书面决定文件写上「2013年12月25日」,与事实不符。
审裁处在书面裁决中指出,事发时华汉从中国到加国,他于机场填报英文版的海关申报表格,并签名作实内容无误,而申报表上没有注明其有带肉类制品入境,他过关时没有与边境处职员有任何交谈;其后搜查犬嗅出行李有异,华汉被安排进行第二轮安检。
当时有关员询问有否带肉类入境,华汉说:「没有。」关员之后在其行李内搜出近3公斤猪肉腊肠,这明显与其入境申报表有出入,边境处职员监于该华汉只能说有限度英语,召来说粤语传译到场协助,言谈间边境处职员相信该名华裔男子没有批准携带肉类入境的文件。
纵使公共安全部弄错事发年份,审裁处不认为影响整件事的真确,审裁处认同公共安全部决定,认为该名华汉确实违反加国《动物卫生条例》第40条。审裁处指即使提申诉华汉再三强调完全不知道女儿帮助执拾行李时,在没有告知他的情况下,私自把近3公斤的腊肠放入行李里,审裁处清楚指出「对行李内物件之存在不知情」,不能作为抗辩理由,「不知情」并不容许成为推诿责任的理据。
另外,该名华汉称自己英语水平弱,导致整个搜查过程充斥误会,他指自己英语能力极为有限,令他、粤语传翻及关员之间的沟通出现了谬误,令整个事件变得更差。
根据边境处的文件指出,该名华汉并非完全不谙英语,至少他懂得填写英文入境申报表而毋须任何人协助,此外被安排作进一步行李检查之初,明白边境处人员的要求,而且与关员有简单英语交谈,之后才需要粤语传译到场协助。
负责审阅事件的审裁处主席柏坚咸(Dr.Donald Buckingham)在书面裁决上称:「申诉之华汉懂简单英语,不能说服我他完全不谙英语,因此说法不能成立。」
华汉要求减少部分罚款额,原因是基于人道及财政问题,柏坚咸给予坚定而简短的答覆﹕「不可以。」
原因是边境处所作出的罚款,完全按照违反条例的严重程度而提出。被罚款华汉可联络边境处代表,就如何支付800元罚款作出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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